組織利益衝突政策
加利福尼亞高速鐵路管理局於 2011 年 9 月通過了一項組織利益衝突政策,該政策規定了適用於根據第 185000 條及以下條款授權與加利福尼亞高速鐵路管理局簽訂合同的個人或實體的行為道德標準。加州公用事業守則,適用於分包商和主承包商。本政策是對管理局一般利益衝突準則的補充,不修改或取代該準則中的任何要求。
本政策旨在實現以下目標:促進管理局採購和合同的完整性、競爭力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投標人和投標人在管理局的採購和合同方面獲得或看似獲得不公平的競爭優勢;提供指導,使承包商在與管理局開展業務時能夠做出明智的決定;並保護管理局的利益以及有關高鐵項目的機密和敏感信息。
該政策最初於 2011 年通過,隨後於 2023 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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